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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协文件
关于表彰2009年“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先进单位”、
“用户满意企业”、“用户满意产品”、
“用户满意建筑工程”和“用户满意服务”的决定
辽质用发[2009]03号
各市各行业质协、用户委员会,质量跟踪站,质量管理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辽宁省质协用户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二〇〇九年辽宁省用户满意工程活动推荐表彰工作的通知》(辽质用发[2009]01号)文件,各市各行业质协用户委员会、质量跟踪站按照文件精神,对一些企业的产品、建筑工程、服务及企业的用户满意程度,开展了用户评价调查和质量跟踪活动,并依据所得到的用户满意度数据,择优向省质量协会、省用户委员会推荐了“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先进单位”、“用户满意企业”、“用户满意产品”、“用户满意建筑工程”、“用户满意服务”。
根据广大用户的评价意见,各市各行业质协、用户委员会和质量主管部门的推荐,由省质量协会、省用户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审议,经省质协审定,省政府同意,决定授予2家单位为“2009年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先进单位”;授予34家企业为“2009年辽宁省用户满意企业”;授予19种产品为“2009年辽宁省用户满意产品”;授予2项建筑工程为“2009年辽宁省用户满意建筑工程”;授予36项服务为“2009年辽宁省用户满意服务”(名单见附件)。辽宁省 “用户满意企业”、“用户满意产品”和“用户满意服务”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在社会活动中可冠以“2009年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先进单位”、“2009年辽宁省用户满意企业”、“2009年辽宁省用户满意建筑工程”、“2009年辽宁省用户满意产品”、“2009年辽宁省用户满意服务”称号。
望获得“用户满意”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保持荣誉。
获奖项目所在单位,可根据情况对获得上述荣誉的项目和有关人员,予以相应奖励。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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