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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协文件
关于对2008年辽宁省
用户满意企业、产品、服务进行复评的通知
辽质用发[2010]02号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辽宁省用户满意称号推荐评定办法》中“辽宁省用户满意企业、辽宁省用户满意产品、辽宁省用户满意服务等称号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由省用户委员会组织对其进行用户满意度复评,复评合格后可继续享有用户满意荣誉”的规定, 2008年辽宁省用户满意企业、产品、服务称号已到期。辽宁省用户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2008年辽宁省用户满意企业、产品、服务进行复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用户满意企业、产品、服务复评工作,由辽宁省用户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
二、测评费用由参加复评的单位支付。测评费用的收费标准将根据复评单位、产品、服务的不同特点、调查样本量、调查方式的难易程度等情况,由辽宁省用户委员会与复评单位商定。
三、参加复评的企事业单位,如因改制名称发生变化的,应有正式变更文件复印件,复评产品的商标名称和服务的服务项目名称应与原表彰的名称相符。
四、参加复评的企事业单位,如在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期间,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过用户满意度测评的,请将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测评报告同复评登记表一并寄送到辽宁省用户委员会,辽宁省用户委员会将对测评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进行审查、确认。
五、对经过用户满意度复评达到表彰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辽宁省质量协会、辽宁省用户委员会将在2010年省实施用户满意工程表彰大会上重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在省级媒体和辽宁省质量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告表彰。对于不进行复评申报或经复评不合格的,在社会活动中不得继续使用“用户满意”称号,辽宁省用户委员会亦将在省级媒体和网络上向社会公告名单。
六、辽宁省“用户满意称号”,每项收取公告费、证书费、牌匾费等3800元,请在申报时一并交纳(如若经过评定,未能获得用户满意称号,上述费用将全额退回申报单位)。
户 名:辽宁省质量协会
开户行:盛京银行沈阳市泰山支行
账 号:0382010140940003711
请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及时向辽宁省用户委员会进行复评申报工作,复评申报时限为2010年7月31日。 复评申报条件,与原申报条件相同无变化。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6号 邮编:110032
联系电话:024-86891889、 86894197
传 真:024-86892249 Email:laq@laq.org.cn
网 址:www.laq.org.cn
联 系 人:侯云丹 杨承民
附件:1、2008年辽宁省“用户满意企业”、 “用户满意产品”、 “用户满意服务”复评登记表
2、 2008年辽宁省“用户满意”称号,到期应复评名单
二〇一〇年二月廿六日
下载:
附件1-1:“2008年辽宁省用户满意企业”复评登记表
附件1-2:“2008年辽宁省用户满意产品/服务”复评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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