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2010年“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先进单位”、
“用户满意企业”、“用户满意产品”、
“用户满意建筑工程”和“用户满意服务”的决定
各市各行业质协、用户委员会,质量跟踪站,质量管理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广大用户的评价意见,各市各行业质协、用户委员会和质量主管部门的推荐,由省质量协会、省用户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审议,经省质协审定,省政府同意,决定授予1家单位为“2010年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先进单位”;授予37家企业为“2010年辽宁省用户满意企业”;授予16种产品为“2010年辽宁省用户满意产品”;授予2项建筑工程为“2010年辽宁省用户满意建筑工程”;授予30项服务为“2010年辽宁省用户满意服务”(名单见附件)。辽宁省 “用户满意企业”、“用户满意产品”和“用户满意服务”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在社会活动中可冠以“2010年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先进单位”、“2010年辽宁省用户满意企业”、 “2010年辽宁省用户满意产品”、 “2010年辽宁省用户满意建筑工程”、“2010年辽宁省用户满意服务”称号。
望获得“用户满意”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保持荣誉。
获奖项目所在单位,可根据情况对获得上述荣誉的项目和有关人员,予以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