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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oning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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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协文件


    辽宁省质量协会章程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辽宁省质量协会,英文译名为Liaoning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Quality,英文缩写(LAQ)。本协会是和中国质量协会具有业务相关性的省级地方协会。
        本会的性质是由辽宁省境内致力于质量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科技型、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政府强化质量管理、推动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助手;是广泛联系各产业、全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文教机构、社会组织及广大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组织开展全省性的质量推进活动,推广、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与方法,总结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理论和最佳实践,为组织和个人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为提升各类组织质量水平,促进辽宁省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结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党的组织(党支部)发挥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会贯彻执行,履行研究讨论本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前置性审查程序。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中国质量协会、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政府、社会等相关方提供专业服务;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的研究制定,承接政府部门的委托,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开展学术活动和质量工作研究,总结提炼质量管理实践,探索质量前沿理论,创新质量管理模式,培育质量文化;
        (四)开展有关质量方面的展览展示、质量(品牌)经验交流,促进质量(品牌)合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主导和参与有关国家、地方、行业和团体标准的制定;
        (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普及教育,传播先进的质量理论,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技术知识、科学方法与工具,进行质量管理知识、技术、岗位资格、专门人才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培养质量专家和骨干,推进质量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七)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小组、现场管理和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等群众性质量活动,推行卓越绩效模式、精益管理、六西格玛管理、可靠性等先进质量方法;
        (八)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各类和多种形式的质量技术、教育培训、咨询服务;
        (九)开展实施用户满意工程活动,推进质量诚信建设,建立用户评价和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开展用户评价、满意度和质量诚信等级认定和质量跟踪活动,受理质量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和参与省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等表彰奖励活动,评选省质量技术奖、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评审用户满意与质量诚信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星级现场、实施卓越绩效先进企业,及其它质量创新等活动;
        (十一)宣传国家品牌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开展品牌管理理论研究和品牌建设交流活动,组织协调全省质协系统共同开展质量(品牌)推进活动,搭建质量和品牌传播平台,推广、展示品牌成果,为提升组织品牌竞争力提供服务;
        (十二)代表辽宁省质协系统参加国家和国际质量(品牌)组织,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质量学术交流和考察,建立和发展同国内外有关科技团体、科学家和质量工作者的联系;
        (十三)提供会员服务,听取会员意见,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和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的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团体会员:依法在中国政府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致力于质量管理提升的企事业单位及地方和行业组织,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从事质量研究与实践工作,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质量工作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会员单位或个人从事质量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三)由本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批准;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质量和品牌公益事业;
        (七)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修正会员信息。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大会制度。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时,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上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审议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确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部管理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会,遵守本会章程;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三)在质量(品牌)及相关领域有较大成就和贡献的会员。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时,由1/5以上理事及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确认授权与调整:
        理事应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调整理事代表,理事单位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及建议权;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理事权利,忠实履行职责、不越权;
        (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维护本会利益,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由理事本人或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单位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超过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和负责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照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理事会罢免常务理事或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2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由常务理事本人或常务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单位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超过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的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时,可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者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设置为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且为单数。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质量领域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人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对于确属行业需要等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须经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引领本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和活动。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履行《辽宁省质量协会章程》所规定的相关职责;
        (二) 协调与促进所在行业或领域的质量发展工作;
        (三) 关心并支持协会开展的各项质量活动;
        (四) 为我省质量事业建言献策;
        (五) 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组织拟制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 拟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 拟制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查,且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会及其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次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形成监事报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等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一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议及民主决策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会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法人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如若设立分支机构,制订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完善内部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法人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法人证书、印章遗失时,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捐赠;
        (五) 政府资助;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行政办公、业务活动所需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四)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会员公开章程、组织机构、信用承诺、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可提供服务事项,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官方网站是本会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会员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审查,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8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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