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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


    辽宁省现场管理星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现场管理指用科学的管理思想、方法和手段对现场各生产要素,进行合理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实现优质、高效、低耗、均衡、安全、文明的生产作业。现场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企业发展的坚实基础。 为推动企事业单位学习、应用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加强现场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平衡快速、可持续发展,辽宁省质量协会决定在全省开展现场管理星级评价活动(以下简称现场管理星级评价)。为规范该项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现场管理星级评价”是针对企事业单位作业现场的管理水平开展的评价活动。目的是激励企事业单位学习、应用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加强现场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作质量,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整体素质、绩效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现场管理星级评价本着企业自愿申报和高标准的原则,根据现场管理星级评价标准对组织或部门的作业现场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四条    现场管理星级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辽宁省质量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现场管理星级评价适用于完整的企事业生产、服务作业单位或独立运营部门。
          第六条    现场管理星级评价设立以下三个级别:
                 ●五星级
                 ●四星级
                 ●三星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七条   现场管理星级评价由辽宁省质量协会进行统一的组织、管理和审批工作。
          第八条   辽宁省质量协会,负责制订管理办法、评聘评审人员,组织实施现场管理星级评价的资格审查、文件评价、现场评价以及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九条   辽宁省现场管理星级评价,依据《全国现场管理星级评价标准》、《全国现场管理星级评价评分办法》进行。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组织或部门应在开展质量管理基础上,对照评价标准自我评价,自愿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组织必须是辽宁省境内合法注册或经营的组织及部门,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有良好的质量文化理念和行为准则,质量管理基础工作健全、落实,产品、服务质量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围绕企业方针、目标及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开展质量管理,以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思想,实施内外部顾客满意测评,生产和服务现场管理规范有效;
         (三)全员积极参与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活动,接受全面质量管理知识培训,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执行力,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四)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和方法,遵循PDCA循环的科学程序,运用各种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开展活动,现场管理有明显改进和提高。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组织或部门申报。凡申请参加现场管理星级评价的组织或部门,将申报材料报送辽宁省质量协会。
          第十三条   资格审定。辽宁省质量协会对申报组织或部门的基本条件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文件评价。辽宁省质量协会组织评价专家对资格审定合格的组织或部门进行文件评价,根据文件评价结果,确定现场评价组织或部门名单。
          第十五条   现场评价。辽宁省质量协会组织专家组对确定的组织或部门进行现场评价。
          第十六条   确定结果。现场评价专家组将现场评价的结果呈报辽宁省质量协会,由辽宁省质量协会最终审定获辽宁省现场管理星级组织或部门名单。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辽宁省质量协会对审定批准的组织或部门授予辽宁省现场管理星级(五星、四星、三星)荣誉称号,有效期二年。
          第十八条   辽宁省质量协会通过举办全省性表彰会议,授予被表彰组织或部门奖牌和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获荣誉称号的组织或部门名单,扩大社会影响,在全省推广成功经验。
    第七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现场管理星级评价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
          第二十条   申报、接受评价的组织或部门要实事求是,不弄需作假。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接受评价及获奖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现场管理星级评价活动解释权属辽宁省质量协会。各行业、市质协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组织开展此项活动可参照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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