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协文件
辽宁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
推荐、评定和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2012),引导和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增强企业在新形势下的市场竞争能力,辽宁省质量协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推荐、评定和表彰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活动。为了规范推荐、评定和表彰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是授予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突出的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的一种崇高荣誉。
第三条 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表彰活动是在新形势下质量效益活动的发展。卓越绩效模式标准反映了当今世界现代管理的先进理念和方法,此项活动对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四条 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推荐范围为:工业(含国防工业)、农业(工厂化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工程建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国有、股份、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及独资企业等辽宁省境内的所有企业。
第五条 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地区、行业质协择优推荐,辽宁省质量协会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经现场评审后确定表彰名单。
第六条 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每年推荐评定表彰一次,由辽宁省质量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七条 被推荐企业必须是辽宁省境内合法生产及经营的企业(含进入辽宁省市场的营销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积极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并开展了自我评价(卓越绩效模式自我评价表附后),而且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2012)的要求,经营绩效突出,呈上升趋势,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二、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认真贯彻实施ISO14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企业三废治理达标;
四、近三年内,曾获得过省级以上用户满意企业、产品、服务或建筑工程;
五、企业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八条 推荐工作由各地区、各行业质协负责实施。依据推荐条件,在本地区、本行业积极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 被推荐企业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填报要求,填写《辽宁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申报表》和《卓越绩效模式自我评价表》,并附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上报所在地区和行业质协(在特殊情况下团体会员单位也可直接向省质协申报)。
第十条 各地区、行业质协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对上报企业材料进行确认后,确定推荐企业,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按要求将必备的材料报辽宁省质量协会。
第十一条 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推荐、评定、表彰的日常工作由辽宁省质量协会负责。
第四章 评定、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省质协在对推荐上来的企业申报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组织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经现场评审后,择优确定辽宁省实施卓越绩效先进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辽宁省质量协会对经审定批准的企业授予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荣誉称号,颁发奖杯 、证书。荣誉称号当年度有效,可连推连获。
第十五条 辽宁省通过举办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表彰会议,授予表彰企业奖杯、证书和组织经验交流;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获荣誉称号的企业名单,扩大社会影响;同时在辽宁省质量协会团体会员中推广先进企业的成功经验,引导更多企业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
第十六条受表彰企业可以在广告、媒体上进行宣传,并注明获荣誉称号的时间。
第十七条 建议企业对在争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从受表彰的企业中,择优推荐“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全国质量奖”。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各地区、行业质协在推荐工作中严禁给企业增加负担,整个审定工作必须坚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推荐资格,必要时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质量协会